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道路运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文章摘要 / summary
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道路运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道路运输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道路运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专委会”。英文名称为Road Transportation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Hebei Modern Logistic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RTPCHB。
第二条 成立道路运输专委会目的是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自律管理,共享信息资源,促进区域间、企业间合作与交流,构建道路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高效高质量发展的现代物流网络服务体系,全面提升行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为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设机构,由道路运输行业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公司)、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自律性团体组织。
第四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现代物流协会和国家级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构建有效协作机制。
第五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的业务开展接收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秘书处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39号。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七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 道路运输行业标准和规范,向协会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或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道路运输标准及物流技术应用与进步,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业务标准化,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道路运输标准化、智能化政策制定与技术研究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三)协助协会和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省级道路运输作业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
(四)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五)组织道路运输标准化、智能化、技术应用论坛和研讨等各类专项活动。建立道路运输互联互通、公共信息平台、专刊等,开展行业统计,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道路运输标准作业、标准化培训、咨询论证、交流考察等服务工作,推广经验和创新模式,表彰先进,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快发展与国际接轨。
(七)接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采取会员制。凡承认本工作条例的实体和从事物流研究的专家学者、运输企业(公司)、专业行业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加入道路运输专委会。
第九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单位申请加盖公章。
(二)经秘书处审核,提交道路运输专委会审议通过,同时报协会备案。
(三)申请经道路运输专委会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企业,企业按照通知函上账号,将会费汇入道路运输专委会指定账户,由道路运输专委会秘书处出具正规专用发票。
(四)由道路运输专委会向会员单位颁发牌匾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被选举、表决权和诉求反映。
(二)参加道路运输专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道路运输专委会提供的公共信息、会员间的业务联系及对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成果共享。
(四)可优先申请享受国家、部委或省市相关政策、项目资金支持。
(五)参观考察学习,专家咨询论证服务,参加论坛培训等活动。
(六)对道路运输专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七)自愿加入和退出道路运输专委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道路运输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各项决议。
(二)维护道路运输专委会合法权益和声誉,诚信经营。
(三)完成道路运输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道路运输专委会秘书处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道路运输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出道路运输专委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协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是本团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二)选举和罢免道路运输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批准道路运输专委会的各类管理办法。
(四)决定道路运输专委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批准秘书处各项工作报告。
(六)决定道路运输专委会的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道路运输专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设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任命,并经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大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和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全体会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本会的相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为日常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专委会会长任期5年,如工作需要可连任2届。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会长为协会副会长、会员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日常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重大事项和活动,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为:会费、捐赠、政府购买、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不设专门的财务部门,由协会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协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工作、组织活动的支出,缴纳10—20%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行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道路运输专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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