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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道路运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07-16 10:09:43 来源: 专委会 作者: 专委会

文章摘要 / summary

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道路运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道路运输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道路运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专委会”。英文名称为Road Transportation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Hebei Modern Logistic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RTPCHB。

  第二条 成立道路运输专委会目的是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自律管理,共享信息资源,促进区域间、企业间合作与交流,构建道路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高效高质量发展的现代物流网络服务体系,全面提升行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为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设机构,由道路运输行业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公司)、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自律性团体组织。

   道路运输专委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现代物流协会和国家级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构建有效协作机制。

   道路运输专委会的业务开展接收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秘书处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39号。

第二章  工作职能

   道路运输专委会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 道路运输行业标准和规范,向协会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或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道路运输标准及物流技术应用与进步,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业务标准化,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道路运输标准化、智能化政策制定与技术研究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三)协助协会和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省级道路运输作业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

  (四)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五)组织道路运输标准化、智能化、技术应用论坛和研讨等各类专项活动。建立道路运输互联互通、公共信息平台、专刊等,开展行业统计,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道路运输标准作业、标准化培训、咨询论证、交流考察等服务工作,推广经验和创新模式,表彰先进,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快发展与国际接轨。

  (七)接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管理

  第八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采取会员制。凡承认本工作条例的实体和从事物流研究的专家学者、运输企业(公司)、专业行业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加入道路运输专委会。

   申请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单位申请加盖公章。

  (二)经秘书处审核,提交道路运输专委会审议通过,同时报协会备案。

  (三)申请经道路运输专委会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企业,企业按照通知函上账号,将会费汇入道路运输专委会指定账户,由道路运输专委会秘书处出具正规专用发票。

  (四)由道路运输专委会向会员单位颁发牌匾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被选举、表决权和诉求反映。

  (二)参加道路运输专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道路运输专委会提供的公共信息、会员间的业务联系及对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成果共享。

  (四)可优先申请享受国家、部委或省市相关政策、项目资金支持。

  (五)参观考察学习,专家咨询论证服务,参加论坛培训等活动。

  (六)对道路运输专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七)自愿加入和退出道路运输专委会。

  十一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道路运输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各项决议。

  (二)维护道路运输专委会合法权益和声誉,诚信经营。

  (三)完成道路运输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道路运输专委会秘书处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道路运输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出道路运输专委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协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是本团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二)选举和罢免道路运输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批准道路运输专委会的各类管理办法。

  (四)决定道路运输专委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批准秘书处各项工作报告。

  (六)决定道路运输专委会的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道路运输专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设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任命,并经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大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七 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和会员代表组成。

   道路运输专委会全体会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十九 道路运输专委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本会的相关工作事项。

  二十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为日常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专委会会长任期5年,如工作需要可连任2届。

  二十一 道路运输专委会会长为协会副会长、会员为协会会员。

   道路运输专委会日常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处理日常工作。

   道路运输专委会重大事项和活动,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财务管理

  四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为:会费、捐赠、政府购买、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五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不设专门的财务部门,由协会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协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七条 道路运输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工作、组织活动的支出,缴纳10—20%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二十八 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核准后生效。

  二十九 道路运输专委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同意。

第七章  附则

  三十 本工作条例经道路运输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行生效。

  三十一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道路运输专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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